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外籍新娘的地理


這幾年來,臺灣的新婚女性大約有六分之一來自國外,俗稱「外籍新娘」[1]。社會上普遍的看法是,社經地位較低的男性迎娶中國籍或東南亞籍配偶的機率較高。這種看法已得到許多學術研究的驗證。學術界的另一個共識是,當一個地方的未婚男性多出未婚女性愈多時,對於「外籍新娘」的需求愈大 [2]。因此,社經地位與可婚配人口性比例很大程度解釋了這些臺灣新住民的的分布。除了這些已知的解釋以外,空間分析能夠帶來什麼新的洞見嗎?


刊載於人口學刊 38 期的〈台灣外籍新娘之空間分析〉,私以為是臺灣社會學領域至今運用空間分析最成熟的研究。在正式介紹這篇文章之前,我得先說明一下作者使用「外籍新娘」這個詞彙並沒有任何歧視的意思。由於這篇文章分析的對象是「結婚未滿三年的女性外籍配偶」,因此使用「外籍新娘」有助於行文的簡便。不過,當我引述這個詞彙時會加上引號。

這篇文章的作者認為,「外籍新娘」的分布除了受到社經結構與可婚配人口性比例的影響,還存在所謂的鄰近效應。鄰近效應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首先,當鄰近地區出現愈多迎娶「外籍新娘」的家庭時,隨著互動與接觸增加,人們較容易減少對於「外籍新娘」的歧視態度,進而增加迎娶「外籍新娘」的意願。再者,跨國婚姻多透過親友介紹或與仲介者接觸,而親友或仲介者的人際關係網絡相當依賴鄰近關係。因此,鄰近關係對於資訊的流動也造成影響。

這篇文章採用三種方式界定鄰近關係,分別是:行政區邊界的鄰接關係、最短路徑的距離、通勤流量的大小。此外,作者進一步將都會區、平地、山地的鄰近關係分開來考慮。他們利用空間迴歸模型檢驗鄰近效應的概念,如下列式子所示:

Y2001-2003 = ρ*WY1998-2000 + Xβ + ε

其中,Y2001-2003 為 2001-2003 年期間特定「外籍新娘」佔新婚女性的比例,分為中國新娘 [3]、東南亞新娘與其他國籍新娘三種;WY1998-2000 表示鄰近地區於 1998-2000 年期間特定「外籍新娘」佔新婚女性的比例,也分成三種;X 包括社經結構的變數、可婚配人口性比例、及其他控制變數;ρ 為鄰近效應的係數;β 為自變數與控制變數的迴歸係數;ε 為誤差項。

這篇文章的主要發現如下:

(1) 一個地方的男性平均教育年數愈低、平均所得愈低、可婚配人口性比例愈高,則中國新娘或東南亞新娘的比例愈高。這與過去文獻的發現一致。

(2) 中國新娘或東南亞新娘皆有鄰近效應,其他國籍新娘則無。

(3) 鄰近地區的中國新娘對於觀察點的東南亞新娘沒有影響,但是鄰近地區的東南亞新娘與觀察點的中國新娘之間為負向關連。

(4) 都會區的鄰近效應最強,平地次之,山地沒有鄰近效應。

若要我舉出這篇文章的美中不足之處,莫過於作者將一個地方的中國新娘與東南亞新娘視為互相獨立的事情,而未考慮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替代效果。倘若中國新娘與東南亞新娘被市場視為是同質的,那麼其中之一的「市佔率」愈高,另一者的「市佔率」就會愈低。因為兩者可以互相替代。反之,若中國新娘與東南亞新娘被市場視為是異質的,兩者的「市佔率」應該互不相干。作者輕而易舉就可以檢驗這個重要的問題,可惜他們並沒有嘗試。

無論如何,這篇文章的第一作者與第二作者都是相當傑出的學術新秀。他們以後的成就,相當令人期待。


註釋
[1] 中華民國內政部統計的「外籍新娘」並不包括中國籍。不過,一般民間的觀念以及學術研究都將中國新娘納入「外籍新娘」的範疇。這裡指的六分之一也包括中國新娘。
[2] 參見:駱明慶 (2006), 〈教育成就的性別差異與國際通婚〉, 《經濟論文叢刊》, 34:1, 79-115。
[3] 不包含港澳新娘。


17 則留言:

  1. 請問"圖3"的LISA值是什麼? 這張圖呈現的前後期LISA的比較有什麼意涵呢? 謝謝。

    另外,有關於"社經地位"與"可婚配人口性比例"是兩項普遍被接受的關聯因子,我在想這兩項因子間可能本身就已經有很高的相關性,互有因果關係,所以在解釋"外藉新娘"現象上也許應更小心一點。

    版主回覆:(03/26/2010 04:31:46 PM)


    原文當中有解釋LISA,可直接看原文。簡而言之,LISA 為「區域空間關連指標」的縮寫,將特定現象的分布分為熱區、冷區、空間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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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來台北娶洋妞的比例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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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國籍不只代表是歐美吧,作者對港、澳、日、韓、
    歐、美都定義為其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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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用「市場」二字是否不妥?

    版主回覆:(03/26/2010 03:16:46 AM)


    為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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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市場:(1)買賣貨物的場所。如菜市場、超級市場等。(2)在一定經濟範圍內商品行銷的區域。如國內市場、海外市場等。

    外籍新娘:我是人。

    可能是這點不妥。

    版主回覆:(03/29/2010 02:44:27 AM)


    那麼你聽過「就業市場」嗎?

    求職者:我是人。

    回歸正題。條件匹配的雙方自願性地交換特定事物,這就是市場。交換蘋果與橘子是市場,交換勞力與工資是市場,交換組成家庭所需的另一半也是市場。如果不透過市場來撮合雙方,就只能透過「配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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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用市場比喻以供需市佔率來表達,不需過溺於文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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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另一例:

    聽過「自由球員市場」嗎?

    自由球員:我也是人。

    自由球員---->市場機制
    新人選秀--->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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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好啦,抱歉我錯了。

    我只是覺得,球員、雇員都是商品,買來是為老闆賺錢的。新娘也當作商品說不過去吧。

    我只不過附和cato一句,不用圍剿我吧。

    我前一回覆口氣有點不好,在這邊說抱歉,不好意思。(落荒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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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好意思,再次抱歉。(前一篇道歉是有點戲謔的,這一篇道歉是誠懇的)

    我下載了該文並大致上瀏覽拜讀過一次。不可諱言,許多東南亞籍與中國籍的新娘是以類似「商品」的型態過來台灣的。雖然不理想,但這樣的現象的確存在。

    對於前一回覆口氣不好,感到非常抱歉。

    版主回覆:(03/29/2010 06:13:41 AM)


    不要緊的。經濟學與社會學有許多研究都在談「婚姻市場」。可能一般大眾對於這樣的術語感到比較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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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台北國人定居娶的,都是在世界上收入比較高階的國家吧(上面3樓提的那些剛好也比台灣的人均高)?又或者,中南美洲、非洲也是有可能?哈
    2樓所謂的洋妞比例比較高,這張圖的確無法直接證明(或許冷區有極高比例都是歐美加澳),但是要你直接對賭,我看是幾乎都賭台北國娶洋籍妞(有很大的可能性是洋籍的華人或亞洲人吧?)比例最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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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是這Blog的讀者,很常逛這裡,當我看到這篇文章的尾聲「這篇文章的第一作者與第二作者都是相當傑出的學術新秀。他們以後的成就,相當令人期待。」對作者的器量相當敬佩,也請作者在百忙之中多發表專業文章,更希望台灣有像您這麼專業的學者可以貢獻所長,讓台灣強盛起來。

    網友cielo應該也是常逛這裡的讀者吧?作者的肚量不錯,我們以後討論的時候,就多互相包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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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市場」的概念在上述討論中有些許模糊之處,可能要從名詞本身的概念重新界定起。

    首先,在社會交換的互動形式中,市場或是配給並非唯二的形式,例如說,大多數的人大概不會用市場或配給來解釋父母對子女的養育行為,也不會用市場或配給來解釋自由戀愛的婚姻。在人類學中,交換包含很多不同的形式,如禮物與情感的交換,並非只有使場與配給。

    其次,市場跟配給,在格主回應中指涉的是自由意志的有無。市場此種形式意味著交換雙方得以自由選擇、評價甚至是反悔的權利。這是自由主義與古典經濟學的理論基礎。不過在馬克思主義這一個派流中,市場通常指涉的不是自由意志,而是不甘願的選擇(有限的選擇),以及不對等的交換。

    格主對於市場是自由的這個立場,其實可以跟格主在文末所提出的建議來比對。格主說「倘若中國新娘與東南亞新娘被市場視為是同質的,那麼其中之一的「市佔率」愈高,另一者的「市佔率」就會愈低。因為兩者可以互相替代」,這句話主詞是第三人稱的市場,而中國新娘與東南亞新娘是以被動式出現,所以很直覺的會感受到,人是不自由的被交換而非主動進行交換。

    但是,如果要把這句話改寫成以中國新娘與東南亞新娘為主詞,就會發現,市場或市佔率的概念用起來怪怪的。就像是說「中國新娘與東南亞新娘會視自身在市場中的「市佔率」,進而選擇是否投入市場,那麼其中之一的「市佔率」愈高,另一者的「市佔率」就會愈低。因為兩者可以互相替代」。怪的地方在於,社會交換最終的目的是要交換雙方有意識的取得自身的利益(抽象的利益),但如果把自己當做交換物,則會變成交換者拿自己去換取自己的利益,成了交換邏輯上的悖反。

    就一個主詞上的切換,其實可以發現,市場或是市佔率的概念指涉的是以交換形式作為主體,而非以人作為主體。有一位回應者會對市場這個概念感到不舒服,大概就是從這種視野上微妙差異,進而想到的將人「商品化」的現象。
    有幾位回應者提到就業市場、自由球員市場或是婚姻市場的案例藉以說明市場的自由性。不過就如前面提到,這是理論預設的問題,至少我自己所閱讀過勞動社會學的文獻(包含我自己的立場),多是持馬克思或是偏向馬克思主義,並不會覺得市場是自由的。

    另外,外籍新娘的個稱謂還是被污名化的。某位東南亞藉的配偶說過,老娘都已經嫁來台灣幾年來,還新娘咧。這一句話,改變了社會學的慣習,之後鮮少社會學者使用外籍新娘這個詞彙,而會使用外籍配偶、新移民、新住民等。
    然而,格主很清楚的說明,這研究是以新婚未滿三年的非台灣藉配偶為樣本,如此的使用外籍新娘,我覺得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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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與其說你在定義"市場"也許不如說你在定義"自由",
    自由主義與古典經濟學和馬克思主義對"市場"的定義相似,所捍格的是勞動階級的所謂"自由"吧,

    而自由程度是相對的,
    不是二分成"市場是自由的"、"市場不是自由的",
    也不是:
    "自由主義與古典經濟學認為市場是自由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市場不是自由的"

    而是
    "自由主義與古典經濟學的理想認為市場應由自由意志決定,價格取決於供求關係"
    "馬克思主義的理想認為上述是使勞動階級沒有選擇的被剝削,需要計劃經濟以破除生產資源的私人佔有,價格該基於勞動價值學說"

    但不是任何市場只能走這兩個極端,
    事實上絕大多數市場都是混合經濟,或是你喜歡叫它宏觀調控什麼的,
    差別在自由程度,不在有或沒有,

    包括自由球員市場,用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年數限制供給量,
    用薪資上限或毫華稅控制資本,
    並與選秀這種配給制並行,
    如何舉證"自由主義與古典經濟學"的"自由性"?

    所以我舉自由球員市場,也不是如你理解的"說明市場的自由性",
    而是在說"人"也是一個商品項目"的載體",
    例如自由球員是他所服勞務的載體,而這也並不違背勞動價值學說,

    以此觀點,外籍配偶沒有
    "把自己當做交換物,則會變成交換者拿自己去換取自己的利益"的邏輯問題,
    只有
    "把自己的自由當做交換物,拿自己的自由去換取自己的利益"

    "把自己的勞務當做交換物,拿自己的勞務去換取自己的利益"
    反過來說,你認為"把自己當做交換物",可能才是基於將人物化/商品化,

    而若要以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價值學說而言,剩餘價值= 勞動價值-工資,
    值為正數才有所謂勞動階級沒有選擇的日用品化所形成被資產階級不自由的剝削,
    你確定外籍配偶從聘金、日常所領、結婚與夫共產、保險、老公配給的車...到遺產,存在"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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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hi Lim5,

    我還是從市場開始回應起。對於我來說,既然我已經表明了我的立場是認為市場不是自由的,那麼要我去論證自由球員市場在「自由主義和古典經濟學的自由性」(如果我沒理解錯這個回應)?似乎就已經跟我的立場有所出入。所以我猜想,你指的應該是,我要如何驗證自由球員市場在自由主義與古典經濟學中並不具備自由性。

    這個回應,其實也可以同時回應你提到「"人"也是一個商品項目"的載體",例如自由球員是他所服勞務的載體,而這也並不違背勞動價值學說」的論點。這邊你所提到的勞動價值,跟我對馬克思勞動價值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
    勞動價值此一概念出現的脈絡,是由於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之間的落差。傳統馬派反對以交換價值作為定價依據,反對的原因說穿了也很簡單,就是缺乏人,而讓生產出來的產品變成一種無意義的物。套用馬克思的話「只要交換價值相等,一種商品就同另一種商品一樣。交換價值相等的物是沒有任何差別或區別的」。在這個說法中,10元的貨幣等同10元的水等同於10元的衛生紙。
    而一般常識中的使用價值似乎是個比較清晰的概念,例如說我願意在沒有衛生紙的公廁花100元買原價10元的衛生紙(尤其是烙屎的時候),以及願意在沙漠花1000元買其實只有10元價值的水(在沒水三天之後,駱駝的口水我也願意買)。這樣的說法很市場導向,因為有個供需的法則在。可是馬克思認為上述常識性理解的並不是使用價值,而還是在投機的追尋利差的交換價值,並非公平的尋求社會交換的穩定。
    由於馬克思所談的是一種抽象概念中的交換,所以他對於使用價值的說明相當嚴謹,他認為使用價值必須依據物的價值,而物的價值必須透過勞動的量來計算,而勞動的量其實是一連串時間的計算,彼此不可以切割。當然這種說法在後世已經有相當多的修正。但是我的詮釋,馬克思不會同意人是商品的載體,因為這種說法把人跟人的勞動視為兩種可以切割的性質,這就已經進到交換價值的邏輯,認為勞動力是可以外在於個人,而被拿出來變成商品販賣的。那馬克思會不會同意人是商品?「異化」的概念就是在談人變成商品的悲慘現象。

    我的回應,不斷的圍繞在馬克思的學說中打轉,也已經脫離了格主所分析的外籍配偶在空間現象上的研究,個人覺得已經有些無趣也失焦。所以應該要把發問的所指涉的客體,拉回外籍配偶的研究上面來看。
    到底,外籍配偶將自己,或是自己的自由,或是自己的勞務作為交換物的邏輯有無不同?在我來看三種發問是同一個邏輯,因為現實中,自己、自己的自由以及自己的勞務並沒有辦法切離,這在市場邏輯中就是一種商品化。台灣外籍配偶的現況就是,在奠基在市場邏輯下的婚姻制度下綑綁且限制了外籍配偶的政治(如身分、公民權、公共參與等)、經濟(就業權、財產權)以及文化(自身與後代的國族與身分認同),如果有興趣,可以參考夏曉鵑的研究。所以這都產生了交換邏輯上的悖反,也就是如此交換模式是一種虛幻的交換,而交換的行動者(外籍配偶)所希望獲得的利益終究是不可得的。

    自由與否的二分並非我的論點。自由,必須端看的是其內涵所指涉為何,是政府的干預與否,去邊界的流動,還是其他制度上的完備與否。而在我最先的回應,指的是自由意志的有無,這點我以為已經說清楚了,謝謝你的回應。
    以及你後面提到,「你確定外籍配偶從聘金、日常所領、結婚與夫共產、保險、老公配給的車...到遺產,存在"不自由"?」這裡面所牽涉的各種行動,有些我不確定可不可以稱作是交換,更不用說可以用市場的概念來分析。我也很想知道,這些例子的具體內容為何,或許有一些參照的案例,我會比較清楚這樣的行動應該如何理解。
    我的確有認識自己有車的外配,不過這車是老公「配給」他的嘛?「配給」這詞彙讓我最先想到的不是社會交換,而是權力關係。或許,我會問的是,在什麼樣的婚姻關係之中,老公是用「配給」的方式來進行家務資源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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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 第一段你就理解錯誤了,我並不要你論證什麼,
    我說的是: "沒有人主張過自由球員市場是自由主義和古典經濟學的自由性",
    這是回應你在13樓第5段說的:
    "有幾位回應者提到就業市場、自由球員市場或是婚姻市場的案例藉以說明市場的自由性",我想這有點搞錯了重點

    2. 你對勞動和人本身不能分割的說法,
    相當貼近於國富論裡亞當斯密對奴隸制社會的描述,
    其中並認為人類從奴隸制進入封建制之後,
    封建領主就不再像奴隸主那樣強佔勞動者全部剩餘價值和人身權利,
    也就是人本身和剩餘價值(勞動)與自由是可以分割的,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思想也是承繼此而來,只是提出"計劃經濟"作為解決手段,

    當然馬克斯有許多版本的解讀,
    你提出馬克思不會同意"人跟人的勞動視為兩種可以切割的性質"這觀點從何而來?

    3. 承2,用在外籍配偶身上亦然,
    你認為勞動、自由和人不能分割,表示你將其視做奴隸制社會下的奴隸。
    也就是將人"商品化"的正是你的觀點,
    至於你說老公"配給"車是權力關係,我同意,
    那不是外籍配偶的家庭有沒有此權力關係? 傳統家庭多了吧,
    那那些傳統家庭的老婆也讓人聯想到她是"商品"嗎?
    我不知道,但兩者的標準必須一致來看,
    兩者的差別只在國籍,你認為國籍是決定商品與否的條件嗎?
    如果這社會這樣定義"商品"與否,那這是赤裸裸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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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印尼籍說客家話的華裔新移入配偶,群聚於桃竹苗,美濃六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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